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诉刘某某等四人
电捕蚯蚓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生物多样性保护 电捕蚯蚓 诉前禁止令
【要旨】
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人采用电击方式“绝户式”捕捉野生蚯蚓,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的行为,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以来,刘某某等四人向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二塘镇村民提供电捕蚯蚓设备“地龙仪”,并唆使村民以电击方式捕捉野生蚯蚓,其再以每斤3.5元至4元不等的价格收购,加工后以高价外销,形成一条捕杀、收购、加工、销售野生蚯蚓的“黑色产业链”。
【调查和诉讼】
2022年4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威宁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对该线索依法立案调查。威宁县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核实、现场勘验核查等方式查清了案件事实,在公告期满后于同年6月16日,依法移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毕节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威宁县检察院发现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威宁分局和威宁县林业局负有野生动物保护监管职责,但未全面履职,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于2022年5月10日、6月20日对上述两家行政机关依法立案,并随后分别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对辖区内电捕蚯蚓行为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地方政府成立整治电击蚯蚓工作专班并出台《关于禁止非法捕捉收购加工野生蚯蚓的通告》,有效遏制了电捕野生蚯蚓的违法行为。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该案办理,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最高检,在最高检指导下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法开展鉴定,认定刘某某等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为177390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为38655.1元。
2022年6月23日,毕节市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行政执法人员代表、村民代表等参加,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一致认为捕捉野生蚯蚓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应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6月24日,毕节市检察院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毕节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刘某某等人立即停止唆使村民电击蚯蚓及违法收购、加工、销售的行为,赔偿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77390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38655.1元,承担鉴定费1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日依法提出诉前禁止令和财产保全的建议,建议法院责令刘某某等人立即停止提供电击蚯蚓设备;停止组织电击蚯蚓;停止收购、加工、邮寄、销售蚯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并对刘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毕节市中院于6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责令刘某某等人立即停止收购、加工、销售蚯蚓等行为,并对刘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2022年8月26日,毕节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行政执法人员、村民代表等旁听。刘某某等四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毕节市中院依法决定缺席审理,经审理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移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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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毕节市检察院组织开展了“小蚯蚓大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依法发出检察建议6件,立案办理民事公益诉讼8件,推动区域内同类问题的解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对非法捕捉野生蚯蚓的行为,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监督手段,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要求违法行为人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同时在诉讼中通过诉前禁令和财产保全等方式确保公益及时得到保护。检察机关从个案推动开展类案监督,从源头上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