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纳雍县检察院应邀派员参加县林业局主持召开的“纳雍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会议围绕罗某某失火行为导致的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了磋商讨论。
2022年3月11日下午,罗某某在纳雍县董地乡联谊村大塘边的地里挖地除草时,用其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焚烧自己从地里收集的杂草,杂草被引燃后,由于当天风比较大,火苗迅速向四周蔓延,进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340.53亩,其中过火有防护林地158.18亩,有灌木林地163.36亩,非林地面积26.99亩,罗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失火罪。
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审查,罗某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损失,但鉴于罗某某系过失犯罪、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况,且本案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条件,为节约司法资源,让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更好的修复,纳雍县检察院遂将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至纳雍县林业局。
磋商会上,纳雍县林业局在事实清楚、责任主体明确、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作为赔偿义务人的罗某某就失火行为导致的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进行磋商讨论,罗某某作了积极回应和表态,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失火行为的严重性,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双方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顺利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来源 | 纳雍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