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史某等4名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五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460万元。同时,判决4名被告人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追缴经营者史某、赖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28.93万余元,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销售额十倍赔偿金人民币2289.3万余元。